泉州中心市区机动车绿标区管理通告-【新闻】
泉州中心市区机动车“绿标区”管理通告
2010年,泉州市发布了《关于泉州中心市区逐步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在泉州中心市区江滨北路-北清路-少林路-东湖街-坪山路范围内的道路(简称“绿标区”,不含上述道路、刺桐大桥、宝洲街的刺桐大桥以东路段)通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泉州中心市区机动车“绿标区”管理通告如下:
一、在环境敏感区限制高污染汽车通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泉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政策的要求,旨在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加快淘汰高污染车辆。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泉州市的机动车“绿标区”通行规定,共同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二、机动车所有人依据《泉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管理规定》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过期的,应及时到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申领并张贴在机动车挡风玻璃右上角。
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分为“绿色环保标志”、“黄色环保标志”两类。凡在中心市区机动车“绿标区”管理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所拥有的“黄色环保标志”车辆(即“黄标车”),将其调整至“绿标区”外使用,或者淘汰。
四、未在规定位置张贴“绿色环保标志”或“绿色环保标志”过期的机动车,禁止在机动车“绿标区”通行。凡机动车违反“绿标区”通行规定的,由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一律处以150元罚款、记3分。
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道路作业车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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